|
1、严禁违法、违规、违纪审批项目。 2、严禁怠慢、冷落办事群众、服务对象和来访人员。 3、严禁单人执法、无证执法。 4、严禁在执法现场吸烟、嚼槟榔。 5、严禁在工作期间喝酒。 6、严禁参加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及各种消费娱乐活动。 7、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8、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监管服务对象。 9、严禁利用手中权力索、拿、卡、要。 10、严禁在工作期间,穿拖鞋、穿背心。 凡违反上述禁令者,视情节给予组织警告以上的处理,直到撤职、开除,并依法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2007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