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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绩效考核与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部门: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长沙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结合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绩效考核与管理,是指通过对考核对象的工作实绩、行政效能等方面的考核,以百分制的形式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加强干部职工队伍的管理,促进环保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分级管理、考核的原则;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适应范围和分类分级

 

第四条  本办法适应于本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及相关干部职工。

第五条  绩效考核分别按执法管理部门、服务保障部门两个类别进行。

第六条  绩效考核对象分三个层次:市委委托考核的局属单位的市管负责干部;中层负责干部;其他干部职工。

 

第三章  绩效考核与管理的组织领导

 

第七条  绩效考核与管理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并由局绩效考核与管理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考核方案、组织实施考核,综合考核结果,提出考核等次及奖惩建议,报请局党组审定。

第八条  市局绩效考核与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一名局党组成员担任,人事教育处、办公室、监察室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绩效考核与管理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发区分局、科研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的中层以下干部职工的考核与管理。

 

第四章  单位(部门)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  单位(部门)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包括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自身建设情况、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三个部分。

(一)执法管理单位(部门):包括市监察支队、市监测中心站、开发区分局、管理处、自然处、法规处、办证办、征管办、监察室、产业站(评估中心),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50%,自身建设情况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35%;

(二)服务保障单位(部门):包括办公室、人教处、科技处、机关党委、宣教站、科研所,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占60%,自身建设占15%,社会公认情况评估占25%。

第十一条  单位(部门)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市局、省局、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绩效考核工作目标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单位(部门)的自身建设考核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规范管理、遵守纪律制度、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

第十三条  单位(部门)的社会公认情况评估,主要指服务对象、干部职工、相关部门和上级领导对被考核单位(部门)工作实绩、工作作风、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形象等内容的满意度。

第十四条  单位(部门)的绩效考核,以年度计算综合得分,根据得分高低按15%、80%、5%的比例分别评定一、二、三等。

 

第五章  市管负责干部的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市委委托考核的局属单位副县级负责干部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得分和社会公认测评情况得分两部分组成。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值为70分。其中,市委、市政府对市局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占50%、市局分管领导评分占20%、市局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考核的得分占30%;最后得分按70%折算

测评情况分值为30分,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局领导、干部职工对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按百分制评分综合后计分。其中,市局领导班子测评占30%、分管局领导测评占40%、其他干部职工测评占30%;最后得分按30%折算。

第十六条  根据被考核者的得分高低,原则上按15%、80%、4%、1%的比例评定一、二、三、四等。

 

第六章  中层干部的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中层干部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社会公认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值为70分。其中,市委、市政府对市局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占50%、市局分管领导评分占20%、市局对其所在单位(部门)考核的得分占30%;最后得分按70%折算

测评情况分值为30分。由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局领导、干部职工对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按百分制评分综合后计分。其中,市局领导班子成员测评占30%、分管局领导测评占40%、其他干部职工测评占30%;最后得分按30%折算。

第十八条  对被考核者的评定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七章  其他干部职工的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其它干部职工的绩效考核基础分为100分,由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社会公认测评情况两部分组成。

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分值为70分。其中,市委、市政府对市局领导班子绩效考核的得分占30%、市局对其所在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的得分占30%、单位(部门)对个人考核的得分占40%;最后得分按70%折算。

测评情况分值为30分。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干部职工对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按百分制评分综合计分。其中,单位(部门)领导测评占60%、其他干部职工测评占40%;最后得分按30%折算。

第二十条  对被考核者的评定按第十六条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一条  单位(部门)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与单位(部门)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挂钩;

(二)绩效考核与单位(部门)年度工作的奖金挂钩;

(三)绩效考核与单位(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评先评优挂钩

第二十二条  干部职工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职工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二)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一等、二等、三等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年度考核分别可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等次;被评为四等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三等的(包括非公务员),诫勉、调整、免职或责令辞职;被评为四等的(包括非公务员),不得给予年度工作奖励。

(三)非公务员、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评先评优可根据年度考核等次直接评定。

(四)单位(部门)在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三等的,其单位(部门)的负责人原则上应予调整;

 

第九章  绩效考核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绩效考核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向考核组织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四)不准泄露考核机密。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绩效考核工作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市局绩效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咨询、举报电话,负责接受考核工作有关政策咨询,受理群众举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局绩效考核与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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