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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党组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绩效考核与

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部门:

现将《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九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局的绩效考核与管理工作,根据《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机关各处(室)、局属单位、局属单位副县级负责干部和局管中层干部、其他干部职工的考核。

 

第二章  工作目标考核

 

第三条  确定处(室)、单位工作目标的依据:

(一)市绩效考核办给我局确定的工作目标;

(二)本局中心工作及年度工作任务;

(三)处(室)、单位的主要职能。

第四条  处(室)、单位的工作目标包括项目、指标值或进度、质量、标准和要求、分值等内容;处(室)、单位的工作目标由局绩效考核与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局年度中心工作任务提出,报请书记、局长审查;局党组会议决定。

第五条  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本局工作部署作了重大调整,或部门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由局绩效考核与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建议,报请局党组会议决定,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

第六条  工作目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其中定量指标又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两种类型。

(一)数量指标,指社会经济总体外延规模的指标,它以绝对值或增长率的形式来表示。

(二)质量指标,指社会经济总体内部数量关系和总体单位水平,或衡量部门某一业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的指标,它以相对数或平均数的形式来表示。

(三)定性指标,指难以用数值评估,需要依据进度、质量、标准或要求进行评估的指标。

第七条  工作目标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标准和达到的要求、效果等,是评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主要依据。工作目标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档次,分值分别为对应100、90、80、70、60分。

第八条  数量指标按以下标准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超额完成局考核目标值15%以上(含15%);

良好:超额完成局考核目标值5%以上(含5%);

合格:完成局考核目标值100%以上(含100%);

基本合格:完成局考核目标值80%以上(含80%);

不合格:完成局考核目标值80%以下。

第九条  质量指标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完成局下达的工作目标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在全局排名在前三名;2、所考核的工作指标超过局平均水平;3、所考核的工作指标显著超过本部门近两年最高水平;4、该项工作获市委、市政府以上通报表彰奖励。

良好:完成局下达的工作目标较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在全局排名四至七名;2、所考核的工作指标超过本部门近两年平均水平;3、该项目工作获市以上主管部门的通报表彰奖励。

合格:完成了局下达的工作目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在全局排名八至十二名;2、所考核的工作指标达到或超过本系统、本部门近两年平均水平。

基本合格:基本完成了局下达的工作目标,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在全局排名十三至十四名;2、所考核的工作指标达到本部门近两年平均水平。

不合格:没有完成局下达的工作目标,并有下列情况之一:1、所考核的工作指标在全局排名居十五名以后;2、所考核的工作指标低于本部门近两年平均水平。

第十条  定性指标按以下标准进行评估确定考核档次:

优秀:该项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很好,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与本局的中心工作关联非常紧密;工作有很大的创新和突破;被市委、市政府以上正式推广经验。

良好:该项目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标准完成较好,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与本局的中心工作关联比较紧密;工作有较大的创新和突破;被市局以上正式推广经验。

合格:该项目工作目标的进度、质量、标准达到本局的要求,与本局的中心工作有一定的关联,工作有一定的创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益。

基本合格:该项工作目标完成的进度、质量、标准基本达到本局的要求,与本局的中心工作的关联度不大,社会效益一般。

不合格:该项工作目标没有完成,达不到本局的要求,社会益效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涉及到的工作项目直接定为不合格档次:

(一)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法乱纪,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被市委、市政府或者省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弄虚作假,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严重失实的。

第十二条  年终考核时,首先由各处(室)、单位进行自报考核档次及其依据,然后由局绩效考核办组织对各处(室)、单位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逐项认定打分,局绩效考核办综合分数,报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三章  自身建设、社会公认情况

 

第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自身建设情况,基础分为100分,主要考核思想政治建设、规范管理、遵守纪律制度、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政治建设(20分),主要考核政治立场,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参加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参加党、团、工会、妇联等集体活动等;

(二)处(室)、单位管理(20分),主要考核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处(室)、单位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业务联系落实和反馈情况等;

(三)遵守纪律制度(15分),主要考核遵守工作纪律,遵守局内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干部队伍建设(25分),主要考核干部的开拓进取意识,艰苦奋斗思想,团结协作精神,掌握现代化办公设施的能力等

(五)廉政建设(20分),主要考核处(室)、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干部职工遵守党纪政纪等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时,由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与各处(室)、单位工作目标的考核一起进行。

第十五条  考核领导小组对自身建设的考核,采取听取书面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有关责任部门提供相关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六条  处(室)、单位的社会公认情况考核,主要以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并根据被考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综合评价

 

第四章  考核计分统计办法及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各处(室)、单位、市管负责干部、中层干部、其他干部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计分统计,按照《绩效考核与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八章和本考核实施细则第二章相关条款计分统计。

第十八条  社会公认情况民主测评分计算公式:各测评主体测评分=(“好”个数×1+“较好”个数×0.8+“一般”个数×0.6+“差”个数×0.4)×100÷有效测评个数。

第十九条  处(室)、单位自身建设考核计分统计(详见自身建设考核计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局绩效考核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附《自身建设考核计分标准》。


 

附件:

自身建设考核计分标准

 

考  核

项  目

考核内容

考  核  计  分  标  准

一、思想政治建设(20分)

1、政治立场、思想建设。(8分)

1、处(室)、单位人员政治立场坚定,计4分。政治上出现了问题视情节轻重,扣1-4分。

2、处(室)、单位人员思想稳定,全局意识强,维护团结,实事求是,不乱反映情况,不随意越级上访或故意中伤组织和他人,计4分。否则扣1-4分。

处(室、单位)人员政治上、遵纪守法上出了严重问题,受到了查处扣20分。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6分)

3、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领会其精神实质,在实际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计3分,否则扣1-3分。

4、认真学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依法行政计3分。出了问题的扣1-3分。

3、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参加党、团、工会、妇联等集体活动等。(6分)

5、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在组织的学习考试中达到及格以上成绩计3分,不积极参加,考试成绩未及格扣1-3分。

6、积极参加局里党、团、工会、妇联等组织的集体活动计3分,有不积极参加的情况扣1-3分。

二、处室、单位规范管理(20分)。

5、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例会决定、决议(6分)

7、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例会决定决议,保证政令畅通,计6分。出现贯彻执行不力,政令不畅,影响了工作扣2-4分。

处(室、单位)管理出现了重大问题,工作出现了重大差错,受到上级文字通报批评和会议点名批评的扣20分。

6、处(室、单位)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8分)

8、每月及时召开处务会议检查上月工作完成情况、部署下月工作任务,计2分。不及时召开处务会,未检查部署工作的扣1-2分。

9、处(室)、单位月工作计划完成情况上报及时,完成情况良好;对局领导交办的临时性任务完成良好,各计2分,因主观原因上报不及时一次扣0.5分,未按时完成的扣1-6分。

7、业务联系单位落实和反馈情况等(6分)

10、对有关处(室)、单位发出的业务联系单,做到及时办理,并及时反馈信息,计6分,未及时办理,未及时反馈扣1-6分。

三、遵守纪律、制度(15分)。

8、遵守工作纪律,遵守局内规章制度(15分)

11、遵守作息时间,遵守工作纪律,上下班、学习、开会等集体活动不缺席、不迟到、不早退。有上述情况按考勤情况计算一人一次扣0.5分,有旷工现象一人一次扣1分。

12、严格遵守局里的各项规章制度。有严重违反局里规章制度现象的,一人一次扣1分;

 

四、干部队伍建设(25分)。

9、干部职工开拓进取意识,艰苦奋斗思想,团结协作精神(15分)。

13、干部的上进心强,精神状态好,具有开拓进取意识,工作积极努力,计5分;干部上进心不强,精神不振奋,工作不积极,严重影响工作,扣1-5分。

14、干部牢固树立了艰苦奋斗的思想,勤俭节约办一切事情,不铺张浪费,计5分;有严重的浪费情况扣1-5分。

15、工作形成合力,团结协作精神强,工作中遇到难题不推诿、不踢皮球,计5分;协作精神不强,遇事推诿、踢皮球,给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一次扣1-5分。

 

10、业务办事能力(10分)

16、刻苦学习业务技术,努力提高办事能力,业务考核不及格的每人次扣1分;办事出现差错、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1分。

五、廉政建设(20分)。

1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6分)

17、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计6分。(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签订和落实到位,计2分;(2)按要求及时办理纪检监察部门所发“三书一单”,计2分;(3)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干部廉政档案,计2分。未落实的,逐项扣1-2分。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出现重大违纪案件,处(室、单位)人员中有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扣20分。

12、干部廉洁自律。(6分)

18、认真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计6分。发现违反规定的,每1人次扣2-3分。

13、党员干部遵守党纪政纪等(8分)

19、严肃党纪政纪,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查处各类违纪案件,计8分。处(室、单位)人员中当年发生违纪案件,应当或已经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下处分的,每1人次扣10分;处员以下干部违纪案件不配合查处的,发现1起扣2分;隐瞒情况不报告的,发现1起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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