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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核

许可项目: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审核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后超过五年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仍然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条件。

       2、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项目备案证;

       2、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地点地形;

       3、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发生重大变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Ⅱ类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Ⅲ类项目)。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送审批时必须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确定)。

       5、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和超过五年施工的原因说明及原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自接件之日起分别为20、10、5个工作日;须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按法定许可时限执行。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建设项目周围的环境现状;

踏勘现场应纳入规划并联审批环节的选址踏勘程序。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选址是否适当。

     (4)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5)建设项目是否配套了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核时限分别为13、6、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定时限分别为5、2、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将许可结果在窗口公示。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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