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可
许可对象:有污染防治设施的单位或个人
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许可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需要检修或更换设备。
2、设施增容。
3、停止生产或产品更换无污染需拆除。
4、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不会产生重大环境污染。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申请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申请报告
2、提交污染防治设施相关资料(“三同时”手续;设施平面图复印件)。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审查
(一)初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督查科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实地现场察看。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审核。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会审
1、岗位责任人:市环境监察支队督查科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各相关科室负责人根据现场监管排污收费及污染
纠纷调处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发表意见,并提出相关建议。
3、时限:2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
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