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许可条件:
1、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已经环保部门核定;
2、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排污许可申请报告;
2、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有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监测报告;
4、上年度的生产计划安排情况和已完成的生产计划情况;
5、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