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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许可事项: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审批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许可条件: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应当回收利用,确须排放的,必须将上述气体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申请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等可燃气体的报告;

    2、将排放的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充分燃烧或者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和方案。

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将排放的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充分燃烧或者采取其他减轻大气污染的措施和方案是否可行。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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