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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环境管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使用长沙市环保专项资金的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行招标。长沙市环保局成立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投标管理办),负责对上述招标投标工程进行协调、指导和管理。招投标管理办由长沙市环保产业站、长沙市环保局管理处、监察室组成,办公地点设长沙市环保产业站。

招标范围包括工程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办理招标事宜。市环保局将审核确定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招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招投标管理办的资质审验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设计、施工或者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上述额定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投标单位不少于三家。

第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招投标管理办备案。招标人要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报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招投标管理办核准。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在备案审查或核准时,应当提出工程项目的环保技术规范及标准,印发备案审查或核准意见书,作为编制招标文件依据。但不得参与编制招标文件。

第七条  环境污染防治招标项目一般不设标底。需要的,只能设定一个标底。

标底由招标人根据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自行编制和确定。

第八条  所有投标人以及被邀请的市监察局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开标会。

第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二小时内组成,特请外地评委除外,其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环境保护及其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中的技术专家从环境保护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由长沙市环保局监察室监督。环境保护技术专家库由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

第十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招投标管理办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收到备案报告后,工程项目依法进入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室负责对环境污染防治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跟踪监督,负责受理投诉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报长沙市发改委、监察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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