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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的监管是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责,也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一项基本工作程序。《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务院颁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原《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管理办法》(长环发[2002]19号)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实施招投标的目的就是为了依法规范行政、保障环保治理资金专款专用、防止腐败和促进环保产业市场健康发展。为了规范化开展招投标工作,我们采取了六项主要措施:一是成立了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二是制定了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招投标申办表,使招投标工作程序化、指南化。三是建立了长沙市环境保护技术专家库,在评标会一小时前随机抽取,组建评标委员会。四是制定了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招投标评分办法和评标纪律。五是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招投标工作由拥有正式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完成。六是组建监督组,全程监督开标评标活动。

      新的《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同老的《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管理办法》相比,有较大的不同。新的《长沙市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一致,工作程序更加明细和具体,评标办法强化了技术评分的比重,更多的体现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招投标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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