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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

    二、负责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及其它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自然生态保护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对现场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六、负责一般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参与人大、政协提案、生态破坏事件及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理。

    七、负责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八、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工作。

    九、负责区、县(市)环境监察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十、对区、县(市)环境监察机构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及环境现场监督管理情况实施稽查。

    十一、承担主管或上级环保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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