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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监察执法服务承诺内容
1、监察人员必须敬业爱岗,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服务主动热情,语言文明礼貌,并做到持证牌上岗。
2、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环保法律、法规及
收费标准;
3、对待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信访及咨询热情耐心,并及时处理好每一件信访案件。
4、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积极主动向企业宣传环保政策;主动帮助企业出主意,想办法。解决所遇到的环境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为企业保守技术与业务机密。
5、监察人员在执行监察任务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遵循“规范执法,以法服人;严格执法,敢于碰硬;廉洁执法,树立形象”的执法行为准则,做到:严格遵守《监察人员廉政勤政保证书》内容,执法人员中午回本单位就餐;对被监察单位实施处罚时,严格执行处罚程序;征收排污费时,严格执行相关政策、方针和标准;实行“二级核算”“三级审核”制度。
二、环境监察执法承诺的监督
1、设立监督投诉举报电话。企业对我们的服务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投诉电话4119262或来信来访向支队长投诉,两日内将得到答复。
2、实施稽查制度。设立调处科,完善环境监察机构的制约机制,强化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和排污收费,保障监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三、违诺的处理
1、对投述电话未及时给予答复的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并将处理结果在三日内向投述者反馈。
2、对县(市)、区违反财政规定,滥收、乱支、挤占和挪用排污费的现象予以通报批评;对擅自扩大征收范围的,按扩大征收的额度予以解缴。
3、对县(市)、区监察机构不能依法履行监察机构职责,并就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收回其监察权限。
4、监察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方针、标准及征收程序,现场监督检查不利的,将由督查科直接查处,并通报检查结果。情节严重的,将对监察人员停职教育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
5、对擅自减、免排污费和乱罚款的监察人员,建议环保局将其调离环境监察队伍。
6、对在执法中,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报等不廉洁行为,按国家环保总局党组纪检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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