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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2001-2005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由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教育部联合下发)中提出的“要逐步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的指导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社区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绿色社区的创建水平,促进创建活动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绿色社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基层的有效载体,绿色社区是对按照明确的创建标准,积极深入开展创建活动,社会认可、群众满意,并经环保局、文明办联合考核、命名的各类住宅区域的统称。它具有环保监督管理体系健全、污染防治措施完备、生态环境优良、环境文化氛围浓厚、居民环境意识高的特点,是反映创建单位在组织管理、文化理念、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等方面注重环境保护、倡导绿色文明的更高层次的综合性标志。
第三条 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有效途径,是两个文明尤其是精神文明建设在社区贯彻落实的重要举措,更是长沙市建设全国生态市和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创建绿色社区必须做到思想到位、组织到位、资金到位、工作到位,努力提高创建水平。
第四条 各级环保局、文明办、街道、居委会和物业管理等部门要把创建绿色社区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创建意识,组织动员属地管理单位干部群众广泛参与,积极开展创建绿色社区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由市环保局和市文明办联合成立“长沙市创建绿色社区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市创绿领导小组),负责长沙市绿色社区创建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和推荐等工作。
其办事机构为长沙市创建绿色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创绿办),设在长沙市环境保护宣教站。
第六条 各区、县(市)成立绿色社区创建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绿色社区”创建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和推荐等工作。
第三章 创建标准
第七条 建立健全环保监督管理体系(14分)。成立创建绿色社区领导机构,健全创建管理制度,发挥居民的环保监督作用,建立公众环境参与机制,社区管理部门和居民群众积极投入创建工作。
第八条 控制环境污染,环境质量优良(31分)。有效控制社区内的噪声、大气、水、垃圾、油烟等环境污染,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除害防病工作扎实有效,社区环境质量优良,群众满意。
第九条 积极建设绿化美化规范化社区(19分)。注重园林绿化,绿化覆盖率至少达到30%以上,绿化水平高,植物种类的引进和迁移符合环境保护、园林要求,社区洁净卫生、整齐有序。
第十条 注重自然资源保护(5分)。爱护野生动、植物、花草树木,保护古树名木。
第十一条 倡导绿色生活(11分)。提倡绿色消费,节约能源,居民积极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有一定数量的环境保护志愿者队伍,并定期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环保氛围浓厚,居民整体环境意识较高(15分)。有固定的环保宣传阵地,经常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环保交流与培训,社区内学校(幼儿园)积极创建绿色学校(幼儿园),居民整体环境意识较高。
第十三条 创建工作有特色(5分)。绿色社区建设善于创新,环保内容丰富,开展环保工作深入,形成自己的特色。
第十四条 具体评分细则以《长沙市绿色社区考评标准》为准(附件一)。
第十五条 长沙市绿色社区标准总分为100分,凡考评达到85分(含85分)以上的单位可命名为长沙市绿色社区。
第四章 评选与命名
第十六条 凡是已建成的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均可参加长沙市绿色社区的评选,如住宅小区、居委会管辖区、村乡镇等,要求入住率达到60%以上。
第十七条 长沙市绿色社区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原则上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评推荐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长沙市绿色社区,应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所列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 已获得区、县(市)级“绿色社区”称号半年以上;
(二) 建立了规范的绿色社区创建工作档案(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第十九条 长沙市绿色社区评选程序为:
(一) 自查申报:创建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估,认为达到标准要求的,向所在区、县(市)创绿办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 公示:创建单位将创建绿色社区的目标和措施,长沙市绿色社区标准、条件,以及市和区、县(市)两级创绿办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 初评推荐:区、县(市)创绿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创建单位进行初评,确定推荐名单。被确定推荐的社区填写《长沙市绿色社区申报表》(附件三),由区、县(市)创绿办审批盖章,汇总上报长沙市创绿办。
(四) 考核验收:市创绿办将全市绿色社区的推荐情况汇总,并进行初步审核后,上报市创绿领导小组,市创绿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成立考核组对推荐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
现场考核、评审应包括如下内容:
1、 听取创建单位的绿色社区工作汇报。
2、 听取创建单位所在区、县(市)创绿办的推荐陈述。
3、 依据《长沙市绿色社区考评标准》对创建单位的绿色社区档案、社区建设、环境文化氛围、社区居民、特色演示等情况进行了解、考核和评估。
4、 考核组遵照回避原则,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和评分,填写《长沙市绿色社区验收表》(附件四)。
5、 进行情况反馈和意见交流。
(五) 审批命名:市创绿领导小组根据考核验收情况,经综合评审,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由市环保局、市文明办联合命名。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长沙市绿色社区由市环保局、市文明办联合命名、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
第二十一条 对于获得长沙市绿色社区称号的单位及个人,可给予适当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被命名的长沙市绿色社区,如出现严重违背《长沙市绿色社区考评标准》现象(如环境污染事件等)的,由命名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限期整改和撤销市级绿色社区称号处理。受到限期整改处理的单位,在收到通知书(附件五)15日内写出整改意见,报市创绿办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创绿领导小组复查认可。对在规定限期内整改不力的,撤销市级绿色社区称号,并予通报。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在收到撤销决定10日内摘除绿色社区牌匾,交还命名机关。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长沙市绿色社区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市创绿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市级以上绿色社区进行抽查,并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创建绿色社区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级绿色社区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督查指导等职能作用,认真组织各单位不断深化创建活动,努力提高创建水平,向更高目标迈进。
第二十五条 长沙市绿色社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 建立建全档案管理制度。各级绿色社区要有规范的创建工作档案,各区、县(市)创建绿色社区领导机构要在指导各社区完善创建工作档案的基础上,建立本地区的绿色社区档案,内容包括:本地区绿色社区数量与名称汇总;各社区基本情况;区、县(市)级绿色社区命名情况;推荐市、省、国家级情况;检查与交流情况;年度计划与总结;以及群众投诉等内容。
(二) 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长沙市级以上绿色社区每年12月上旬要将创建工作的开展、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如实填写《长沙市绿色社区年度报告表》(附件六)报至所属区、县(市)创绿办,由区、县(市)创绿办汇总于12月底之前报市创绿办。
(三) 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通过组织开展各类活动,加强绿色社区之间、绿色社区与驻区单位之间、绿色社区与绿色学校之间的横向联系,相互学习交流,推动绿色社区创建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创建绿色社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长沙市绿色社区考评标准
附件二:长沙市绿色社区创建工作档案规范化要求
附件三:长沙市绿色社区申报表
附件四:长沙市绿色社区验收表
附件五:长沙市绿色社区限期整改通知书
附件六:长沙市绿色社区年度报告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