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序号:245 许可事项: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登记备案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十四条。 许可条件: 1、须在登记备案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 2、须有必要的放射防护设施; 3、须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并制订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申请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报告; 2、提交已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提交放射防护设施技术资料; 4、提交安全保卫制度和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放射防护设施的可靠性,是否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安全保卫制度和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可行。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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