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序号:247 许可事项: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查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许可条件: 1、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资质; 2、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污染物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要求。 3、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风险评价。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报告; 2、工商营业执照和进出口资质复印件; 3、环境影响风险评价报告; 许可收费: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生产场地周围的环境现状。 (2)用作原料的进口废物生产场地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是否符合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保护的法规和政策,符合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要求。 (3)是否配套了污染防治设施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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