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序号:250 许可事项: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许可条件: 1、限期治理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提供项目设计技术资料; 2、提供经国家认证的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 3、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及人员配备说明。 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项目是否按设计方案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的防治污染能力是否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是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3)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 (4)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时限:6个工作日(不符合验收条件需整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开始计算)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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