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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程序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序号:243
许可事项: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许可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许可条件:
1、必须有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场地和防治污染的设施;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和符合危险废物运输安全的交通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及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
4、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从业人员须经培训合格;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报告;
2、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的证明材料;
3、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的证明材料;
4、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5、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储存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许可收费: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现场察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场地选址是否适当,是否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可靠性。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13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5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失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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