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序号:239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2、《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许可条件: 1、环境保护设施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污染防治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能达到国家标准及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且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等; 3、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4、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报告: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许可文件 (三)、相关规章制度,人员配备说明 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时限: 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6个工作日(不符合验收条件需整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开始计算)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以书面材料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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