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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程序

市级行政许可实施项目目录序号:249
许可事项:放射性同位素购置核准
许可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十三条
许可条件:
    1、须在登记备案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批;
    2、须有必要的放射防护设施;
    3、须有健全的安全保卫制度并制订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申请人应提交材料:
    1、申请放射源、进口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仪表的报告;
    2、已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放射防护设施技术资料;
    4、安全保卫制度和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
许可费用: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许可期限:10个工作日
许可程序:
    (一)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一)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审查:
      (1)放射防护设施的可行性,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安全保卫制度和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是否可行。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
    (三)时限:7个工作日
  三、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审查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
     2、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和《长沙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执行
    局纪检监察室(监督投诉电话:0731—2622136)
    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监督投诉电话:0731—414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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