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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
加强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交流的工作
为了加强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信息交流,我市设立了污染源普查工作信息联络员制度,各区、县(市)及开发区污染源普查机构都指定了一名专(兼)职普查工作信息联络员,负责定期撰写、采编和报送污染源工作信息,并负责与上级普查机构的联络。市普查办还规定了报送普查工作信息的时限:在2007普查准备年内,普查工作信息实行月报。在2008全面普查年内,1-6月普查工作信息实行半月报,7-12月实行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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