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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第三期)

(第三期)

长沙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徐湘平副市长就污染源普查工作答记者问

近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市长徐湘平就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徐副市长在答记者问中指出根据《长沙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凡在我市境内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均属此次普查对象。他要求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块块负责为主、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年内我市和下属各区县(市)政府、高新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街道要组建普查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开展污染源监测和普查单位清查,进行宣传动员,分级组织人员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以对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为明年的全面普查打下基础。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的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

 

明确统计部门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明确市统计局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工作职责的通知》(湘统字[2007]52号)精神,我办与市统计局进行多次讨论交流,并于9月30日以长沙市统计局、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的名义联合下发了《关于明确区县(市)和高新区统计局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工作职责的通知》(长统[2007]59号)。文件要求统计部门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

 

转发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

为切实抓好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中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我办于9月27日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普查员与普查指导员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时转发给各区、县(市)、高新开发区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细则》明确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配备原则、配备条件、选聘来源、选聘工作程序,规定了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职责、权利、工作纪律以及培训等相关事宜,确定了聘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证件的制式。《细则》明确要求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工作由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2007年9月底始至10月底完成人员筛选,12月10日之前完成培训和聘用。

 

南昌、萍乡两市环保局赴我市交流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验

10月11日-12日,南昌、萍乡两市环保局一行8人专程赴长沙市局互相交流污染源普查工作经验。南昌市为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试点单位,他们在组织机构建设、经费预算、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人员培训、污染源的清查工作和试点普查、质量管理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要借鉴他们的作法,努力把我市的污染源普查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报送:省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局领导

抄送: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各区、县(市)及开发区环保局、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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