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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第八期)

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

(第八期)

长沙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十日

 

确保普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国务院召开这次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曾培炎副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这对各地区、各部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扎实做好相关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结合财政工作谈三点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污染源普查列入财政保障的重点。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重要的环境国情调查,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当前推进节能减排的关键时期,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掌握各类企事业单位与环境有关的基本信息,建立健全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不仅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而且对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削减计划,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具有更加重要和紧迫的现实意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推进各项改革,不断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切实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引导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环保资金投入机制;同时中央财政将继续深化财税政策改革,推进建立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当前,各级财政要把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当作环保投入的重中之重予以保障,切实保障全国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程序认真核定经费,切实加强预算管理,确保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全国污染源普查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各项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研究经费保障问题,并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按照《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要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中央财政主要负担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定,普查报表编制,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及对省级的人员培训,全国普查数据的汇总、加工和建档等方面的经费。地方政府是污染源普查的主要承担者,地方财政要负担各地普查方案的制定,组织动员,省级以下普查人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处理等其他相关工作经费。为确保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中央财政还将对中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同时要求省级财政对财政困难的市、县给予经费支持。2006年中央财政安排500万元启动了污染源普查工作,2007年我们已安排7.37亿元,其中补助地方2.84亿元。下一步,我们将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将根据工作进展需要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足额到位。各级地方财政也要切实加强预算管理,拟定具体办法,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经费执行的监督检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将推进污染减排财政政策落到实处。

当前,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但长期以来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得到根本改变,进一步加重了环境压力,实现“十一五”期间污染减排目标面临严峻挑战。各级财政要结合污染源普查工作,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污染减排工作的资金投入,尤其是要加大污染源普查等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有关工作的资金保障力度。2007年中央财政除安排7.37亿元用于支持污染源普查外,还安排20亿元用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监测、指标和考核体系建设,安排65亿元用于补助中西部地区城镇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安排50亿元用于“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治理等。这将极大提升我国环境基础监管能力,对实现减排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地方财政要管好、用好资金,避免重复投入。在此基础上要调整支出结构,完善税费政策,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把污染源普查工作做好,加快推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加大力度  加快速度

确保如期保质完成污染源普查任务

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今天,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电视电话会议,曾培炎副总理出席会议并将作重要讲话,就污染源普查进行动员、部署。会后,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培炎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下面,我简要汇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准备工作情况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一、普查准备工作情况

 2006年10月,国务院决定从2008年年初起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成立了由曾培炎副总理亲自担任组长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普查领导小组),发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扎实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前期工作,到目前为止,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到位,为按时启动和全面开展普查打下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一)组建污染源普查机构,全面启动前期工作。环保总局会同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建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环保总局、农业部选调工作人员成立办事机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中宣部、环保总局、统计局、农业部等分别向省级宣传部门、环保、统计、农业等系统发出通知,要求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抓紧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的相关工作。建设部召集有关科研单位专题研究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普查工作。全军环办研究部署了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成立了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组建了普查办公室,转发了国务院《通知》或印发了文件,对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进行了全面部署。

(二)编制普查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咨询论证的基础上,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明确了普查的工作目标、普查的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普查的技术路线和步骤、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的经费安排、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等。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办公厅于2007年5月17日正式印发。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提出的普查经费预算方案,财政部审核下达了2007年普查经费7.37亿元,其中中央部门4.53亿元,补助中西部困难地区2.84亿元。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也对普查经费作了不同程度的安排。落实经费为普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制定普查工作规范,编制普查表式和处理软件。按照《普查方案》,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各有关部门、科研单位,经反复研究,制定了一系列普查工作所需要的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包括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普查,普查质量管理、数据审核、数据录入与传输等9项普查技术规定,以及数据处理、清查、普查员管理等多项工作细则。使得普查各个步骤、各个环节的工作,都有技术规范和程序规定可供遵循,提高了普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经多次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并通过试点验证,针对工业、农业、生活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等四类普查对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组织编制了整套66张普查表式及指标解释,开发了与之配套的计算机软件,今年1月底前可全部发送到基层。

(四)开展重点污染源实地监测,组织进行产排污系数测算。环保总局部署以地级市环境监测站为主,对全国近3万家重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007年的排污状况进行了实地监测;在财政部的支持下会同农业部、建设部,组织上百家全国工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地方环境监测站、农业环保站等开展了大规模的工业、农业、生活及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产排污系数测算工作。预计可制定近3万个产排污系数,能基本涵盖一、二、三产业中对环境排放污染物的300余个小类行业,可满足此次普查工作的需要。这次组织产排污系数测算工作,是充分发挥各行业科研机构的作用、利用最新的科研成果、结合实地监测进行的,为保证污染源普查中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准确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完成普查试点工作,获得宝贵的实战经验。从2007年8月份开始,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和有关地方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在3个地级市、11个县(市、区)开展了全国污染源普查试点,到10月上旬,试点工作顺利结束。通过试点,验证了普查技术规定和工作细则的可行性,普查表格和计算机软件的适用性,检验了普查的组织动员体制和工作机制,发现了不足之处,为开展全面普查积累了宝贵的实战经验。通过总结经验,查找差距,对普查的相关制度和表式已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启动普查宣传工作,开展业务培训。中宣部、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对普查宣传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和安排。在前期准备阶段,中央和各地新闻机构陆续安排了有关普查的宣传报道活动。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印了宣传手册、招贴画,制作了公益广告。目前,35万份宣传手册、60万套招贴画已印发各地;对宣传普查的公益广告,中央电视台已作了安排,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作好了准备。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已组织了5000多人次的业务骨干培训,为基层培训积累了经验,准备了教材。

二、下一阶段工作安排

我们要进一步学习领会国务院《通知》要求和曾培炎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提高对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开展普查准备阶段工作质量的核查。这次会后,各地要对本地普查准备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切实做到人员、经费、任务和责任落实,各项技术准备到位。同时,各地要按规定尽快完成单位清查工作,确定本次普查的总体样本数量,确保普查对象不遗漏。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派出核查组,于1月10日至25日对普查准备阶段工作质量进行核查。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这次会后,全国和各地污染源普查机构要集中一段时间,运用各种宣传手段,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目的、意义、方法和内容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宣传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企业和公众充分认识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了解普查工作的责任和义务,积极支持和配合污染源普查。各地要抓紧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聘,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保证每名普查人员都能全面掌握污染源普查的各项政策和技术要求。

(三)重点搞好现场调查和普查表的填报。普查员入户调查,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是整个普查工作中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各地要制定周密详细的工作计划,将普查任务按范围、对象,逐一分解落实,建立责任制。从今年2月中旬开始,在两个月内,集中人力、物力打攻坚战,力争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普查表的填报与初审工作。

(四)强化数据审核。为确保数据质量,各级普查机构都必须高度重视数据审核工作,要根据普查方案和技术规定要求,严格依照普查数据审核程序,从现场调查开始,对每张普查表,每项关键指标,都要经过普查对象内部审核、普查员审核、普查指导员审核和普查机构审核等4个关口审查确认,之后才能进行数据录入。同时,上级普查机构还要对下一级普查机构汇集的数据进行逐级随机抽样复核。普查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或重新进行调查。

(五)严格普查数据的填报和管理。为力求此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客观准确,排除各种人为干扰,《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都已明确,普查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性收费的依据。所以,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有关工作人员都应解除思想顾虑。一方面要在普查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动员各地普查对象如实填报;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把质量关,对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结果负责,切实保证普查数据客观、准确。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分别于2008年4月和7月派出核查组,对普查表填报、数据审核阶段和普查数据录入、抽查阶段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恪尽职守  认真做好普查工作

统计局局长谢伏瞻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电视电话会议上的发言

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系统地搜集、整理和分析污染源普查数据,是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的基础性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这次普查工作,国务院发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曾培炎副总理还将发表重要讲话。各级统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各项部署,恪尽职守,认真做好普查的有关工作。在普查准备工作前期,统计部门已就普查方案设计、有关标准划分、普查试点表的审定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下面,我就统计部门在下一阶段普查中的有关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积极配合做好普查的基础性工作

这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主要目的在于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建立健全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涉及面很广,专业技术性很强。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各地普查领导机构的安排,积极参与和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这次普查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有关要求,派员参与本地区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并发挥统计部门在普查技术方面的优势;积极配合普查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培训工作;同时,在不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向环保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2007年5月,我局与环保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省级统计局在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中工作职责的通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认真执行。

二、积极协同做好普查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要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认真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审核、普查结果的公布、普查资料的分析开发等工作。在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普查方案的规定,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普查资料,不得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三、严肃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对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在污染源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各级统计部门一定要认真履行好这一法定职权,坚持依法执法,做到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坚决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普查工作秩序,保障普查数据质量。对典型案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发挥好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全国污染源普查已进入实战阶段,希望各级统计部门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工作,争取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圆满成功,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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