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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第十三期)

污染源普查工作简报

(第十三期)

长沙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八日

 

部分污染源普查对象存在的疑问及对应解答

1、问:污染源普查数据是否对企业有影响?是否会作为征收排污费和处罚的依据?

答:根据国务院规定,此次普查的资料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排污收费的依据。

2、问:污染源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为什么要上门普查?

答:污染源普查是一次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进行入户调查可以更直接、更及时的了解污染源普查对象污染物排放状况,并可现场指导普查对象填写普查表。

3、问:污染源普查资料真实性如何,普查的真正目的是什么?

答:本次污染源普查是全国性的普查,就长沙市来说,本次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我市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为污染源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我市污染源的总体模式,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建立我市新的环境统计平台;建立健全执法体系,理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与环境监督之间的关系。从污染源普查工作启动开始,我们就要求普查表的填报和综合务必求真务实。

4、问:我们是乡镇卫生院,这次也要接受普查吗?

答:2007年末拥有的床位(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总数大于等于20张的乡镇卫生院务必纳入本次污染源普查,如果床位数不够,就不纳入这次普查了。

5、问:普查表的审核意见会通知我们普查对象吗?

答:普查表的审核意见需以书面形式告知普查对象;如果要求普查对象修改普查表填报内容的,不得在原普查表上修改,需重新填报一份新表,普查表(包括原始提交的和修改的)和审核意见存放在县(市、区)普查机构。

6、问:我们对本单位用水、用煤量不清楚,怎么填报普查表?答:查一查单位的财务账目,即可一目了然。

7、问:为什么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我们排放的污水受纳水体要填江河,而不是污水处理厂。

答:污水处理厂并不是最终受纳水体。

8、问:污普办是个临时机构,谁能对数据的质量和开发负责?

答: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环保局,环保部门要对数据质量和开发负责。

9、问:污染源普查对我们老百姓有什么好处?到底有没有配合的必要?

答:通过污染源普查,可以深入了解我们周围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底细,为控制和治理污染提供基础资料,可以说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老百姓受益,人人有责。

10、问:什么叫二次污染?

答:二次污染是指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在处理污染物的同时产生的废水(渗滤液,废气、残渣等)。

11、问:本公司没有设立专人专门负责环保工作,而普查表内容又涉及多个部门,由谁来填报普查表?

答:可由公司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12、问:我们在填报普查表时,个别指标出现填写错误怎么办?

答:可在需要修改处画一横线,保持原内容清晰可见,将更正后的内容填写在更正处上方;并在修改处加盖修改人章(或签名),每张表修改更正最多不允许超过三次,也不允许使用涂改液或涂改带修正。

13、问:本公司的产品在分类名录上,找不到,无法定义,怎么办?

答:可只填写产品名称,不填代码,原辅材料代码表上没有列出的,只填写原辅材料名称,不填写代码。

14.问:我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单位公章,单位盖章处盖什么印?

答:可由业主签字代替。

15、问:我们是国防涉密单位,是否要填写普查表?

答:普查对象属于涉密单位的,需出具涉密证明材料,并报区、县(市)普查机构存档备案,有关产品、原料信息可填代码或不填;但水耗、能耗、污染物产生、排放量有关信息,必须按规定填报。

16、问:我们公司是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经营住宿、餐饮、洗浴等多种服务,如何填写行业代码?

答:按主要行业填报所属行业代码。

17、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包括哪几项?

答:包括能源能耗、设备维修、人员工资、管理费、药剂费及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有关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设备折旧费。

18、问:如何计算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量?

答:指普查对象2007年度全年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工业固体填埋场的活动中,所消纳固体物的量,包括本单位处置或委托给外单位处置的量。

19、我们单位仅提供盒饭送餐服务,如何计算餐位量?

答:只有烹饪没有餐位的供餐量按每5份供餐量折算一个餐位,日供餐量相当于30个餐位的亦纳入本次普查范围。

20、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查阅我们单位的生产记录吗?

答: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有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核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普查对象改正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当然,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必须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严格向无关人员扩散或谈论普查对象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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