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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及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从根本上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加快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的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我市三环线内燃煤锅炉(单位名单附后)限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烧清洁能源,上述单位必须在2007年内分期分批完成,逾期未完成改烧清洁能源的,将依法进行处理。请各有关单位抓紧落实,确保按规定时间完成任务。
附:长沙市三环线范围内第三批燃煤锅炉限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烧清洁能源单位名单。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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