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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2006年度保障群众健康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劲风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2006年度保障群众健康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劲风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长沙市2006年度保障群众健康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环保劲风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湖南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发[2005]39号文件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精神,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环境问题,以预防环境污染事故,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成立长沙市保障群众健康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劲风行动”(以下简称环保“劲风行动”)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徐湘平任组长,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李科明,市环保局局长黎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察室、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司法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海事局、市电力局等有关单位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环保局),由黎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胡德云、张新才、欧朝龙同志任副主任。为了加强工作联络和调度,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领导小组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联席会议每个阶段召开一次。

三、工作重点

(一)  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出污染问题

1、对湘江长沙段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水排污口进行综合整治,对区内所有违规建设的码头、砂石场、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重点污染场所,进行全面清理整治。

2、严厉打击湘江长沙段、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等流域的企业违法排污问题。对饮用水源构成重大污染事故隐患的排污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或关闭、取缔。

(二)整治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

1、对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园区企业的违法排污问题。

2、纠正工业园区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环保现场执法、减免或取消排污费征收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3、对明令禁止建设和已取缔的小化工、小电镀等“十八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4、对污染超标排放的高污染企业,要限期治理达标。治理无望的,要坚决关闭。

(三)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1、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执行环保“三同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归类造册登记。

2、针对检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建设、验收和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依法办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未按规定建设环保设施的;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就投入生产的;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但未验收合格就投产的;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通过验收,但环保设施不按要求使用的。

(四)集中整治违法排放噪声、油烟污染问题

1、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全面清理整治城镇娱乐业、饮食业违法排放噪声、油烟污染问题。

2、重点打击无环保前置审批,证照不全或无证经营、超标排放噪声、油烟和人民群众反复投诉、反映强烈的违法排污行为。

3、规范城镇、社区的娱乐、饮食建设项目,强化人居环境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五)集中整治扬尘污染问题

1、整治基建工地、拆迁工地的扬尘污染,加强围档作业,文明施工,喷水降尘。

2、整治渣土运输污染,严禁渣土运输车辆无证运输、违规运输,污染城区道路。

3、整治道路交通扬尘污染,加强道路、交通设施保洁和洒水降尘。

4、依法取缔街头烧烤和饮食行业的燃煤大炉、小灶改烧清洁燃料。

5、加快燃煤锅炉拆除、改烧清洁燃料步代。

6、整治农村秸杆焚烧污染,切实抓好秸杆禁烧工作。

(六)集中整治农村面源污染问题

1、全面清查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情况,对无环保设施污染直接排放的畜禽养殖场进行重点整治。

2、集中整治乡镇、村生活垃圾、生活废水污染,建设环境优美乡镇和洁净乡村。

3、重点打击随意倾倒废渣、废水和垃圾等固体废物,污染水源环境和人居生活环境的违法行为。

4、整治农药、化肥等其它农村面源污染问题。

四、工作方法

(一)我市开展环保“劲风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的重点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狠抓落实。

(二)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确保环保“劲风行动”工作顺利开展。

(三)自查自纠,边查边改,突出重点整治和严厉打击典型违法案件相结合,达到预期目标。

(四)强化依法行政,强化宣传教育,强化督查督办,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作实效。

五、具体安排

全市保障群众健康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劲风行动工作,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发动阶段(6月)

16月上旬制定全市环保“劲风行动”工作实施方案;6月中旬召开全市 “劲风行动”工作动员大会。

2、市直各职能部门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职责和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环保“劲风行动”工作进行部署。

3、各区、县(市)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环保“劲风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

4、各单位和各区、县(市)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发动情况于630日前上报市环保“劲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

1、各单位和各区、县(市)要按照全市“劲风行动”的工作重点,全面组织调查自查,在715日前完成环境违法问题的全面调查摸底工作,并进行分类统计,拿出整改方案,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要求和期限。

2、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提出重点整治和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问题。

3、各单位和各区、县(市)于720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和重点整治、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问题上报市环保“劲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环保“劲风行动”领导小组于7月底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汇报。

(三)集中整治阶段(8-10月)

181日至1031日,各单位对自查自纠阶段调查自查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全面整治。

281日至831日,集中组织重点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突出污染问题和噪声油烟污染问题。

38月底各单位和各区、县(市)书面向市环保“劲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整治情况。

491日至930日,集中组织重点整治工业企业的环境违法问题和建设项目的环境违法问题。

59月底各单位和各区、县(市)向市环保“劲风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整治情况。

6101日至1031日,集中整治扬尘污染和农村面源污染问题。

7、在整个集中整治阶段,各单位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整治措施,严厉打击突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对典型的环境违法案件实行公开执法,并进行跟踪报道;对挂牌督办单位,在当地主要的新闻媒体进行公布。

8、在整个集中整治阶段,将组织5-7次全市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9、在整个集中整治阶段,市环保“劲风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单位和各区、县(市)的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

1010月底市环保“劲风行动”领导小组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各单位集中整治阶段的情况汇报,并将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检查总结提高阶段(11月)

11110日前,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对整个环保“劲风行动”实施情况和重点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开展“回头看”。对没有整治到位的突出环境问题,要限期整治到位。

21120日以前,市环保“劲风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单位开展环保“劲风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311月底,市政府和各区、县(市)政府对开展环保“劲风行动”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并对在环保“劲风行动”工作中组织领导不力、整治措施不落实,工作责任不到位,整治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六、责任分工

(一)市政府督察室负责环保“劲风行动”工作中各单位组织联系协调工作,并对责任目标进行督查。

(二)市环保局行使环境保护统一监督职能,牵头做好组织、协调环保“劲风行动”工作以及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编印工作简报;负责查处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噪声和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行为。

(三)市监察局负责督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履行职责情况,重点督查地方政府是否颁发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悖的“土政策”,是否不顾企业排污严重程度而硬性规定排污费缴纳额度,干扰依法征收排污费;并会同市环保局对严重违法的单位或项目实行挂牌督办;查处搞地方保护主义,为违法排污企业包庇说情行为以及对已发生的违法排污案件以罚代法的行为;查处违规审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查处消极应付,敷衍塞责,不认真处理违法排污的行为;查处瞒案不报、干扰办案,产生不良后果等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负责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四)市发改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宏观调控政策,把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十一五”规划;负责审查依法应办理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是否办理环保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保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五)市司法局负责为环保“劲风行动”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保障。

(六)市规划局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环保规划;负责审查依法应办理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是否办理环保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批准项目建设。

(七)市建委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以及自管产权建筑物自行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管理工作;负责审查依法应办理环保手续的建设项目是否办理环保手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得批准建设。

(八)市城管局负责查处向水体倾倒污染物和水上娱乐餐饮污染物排放;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污染控制及养护保洁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违章建筑拆除等扬尘污染控制与管理;负责督促渣土及砂石运输单位经常组织检查车辆状况,不定期组织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的专项检查。

(九)市财政局负责对拆除燃煤锅炉和关停的企业,给予财政支持和保障。

(十)市文化局按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求,负责审查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否办理环保手续,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切实履行娱乐场所监督管理的职能。

(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查违法排污企业是否办理环保手续,对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放执照的要予以吊销和取缔;对无证经营要予以坚决打击和取缔。

(十二)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及所属企业负责人执行国家环保规划及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十三)市经委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督促检查全市执行产业政策情况及所属企业负责人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情况。

(十四)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渣土运输车辆超载、无牌无照车辆以及未经批准擅自闯禁区运输渣土的行为,并会同市环保局抓好机动车尾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十五)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全市公交公司机动车尾气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及城市各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监管工作,并按规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水措施。

(十六)市卫生局负责调查医院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医疗废水处理是否达标排放,医疗废物去向及处置是否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十七)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负责畜、禽养殖场的清理工作,对达不到国家要求的畜禽养殖场进行清查整治。

(十八)市水利局负责湘江长沙段砂石场的清理整顿和取缔工作。

(十九)市交通局、市海事局负责湘江长沙段船舶水上违法排污的整治,取缔违法运砂船,配合整治水上餐饮,取缔水上餐饮船。

(二十)市电力局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二十一)市安监局负责对化学危险品的安全和隐患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

(二十二)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环保“劲风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对环境违法重点案件查处进行协调、督办。

(二十三)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按要求组织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治。

(二十四)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宣传报导工作。

附件:长沙市2006年第一批重点整治违法排污企业工作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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