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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基本情况

一、法定名称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

二、单位简介

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是长沙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局机关内设7个职能处、室(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科技发展处、污染监督管理处、自然生态保护处、人事教育处、监察室),现有直属二级机构全民事业单位6个,即长沙市环境监察支队(副县级)、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县级)、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副县级)、长沙市环境保护宣教站、长沙市环境保护产业协调管理站、长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三、单位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制度和环境保护技术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订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全市产业政策及技术政策的制定、技术引进等工作的综合决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

(三)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的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废水、废物、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品、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尾气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批及竣工验收;依法征收排污费,及时处置环境污染事件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四)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负责接待来信来访、调查处理环境污染投诉工作。

(五)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制定全市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

(六)编制全市环境保护科学发展规划、计划,组织管理环境保护科技发展工作和重点科学研究项目及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认证的宣贯工作。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七)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管理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路160号

邮政编码:410001

联系电话:4129654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类)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4、《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审批总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自接件之日起分别为20、10、5个工作日;须经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按法定审批时限执行。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申办人应提交以下申办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立项批文;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地点地形;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4、环境影响报告书(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Ⅱ类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Ⅲ类项目)。其中环境影响书在送审批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环境影响报告表视项目性质确定)。

(二)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及时进行受理登记,并移交审核人员;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员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补充的材料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1、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技术产业政策,建设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二)标准:移交的资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到申请审批项目现场进行踏勘,对符合标准且现场踏勘合格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对不符合审核标准或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工作人员。

(五)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核时限分别为14、7、3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办理的审定意见,并将材料交与办证的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办理的审定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定时限分别为5、2、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已办妥有关批文。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意见文书,并将申办材料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办人:

3、登录文字和计算机台帐,并按要求立卷归档。

(四)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核准类)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审批总时限: 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4、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2、对申办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并移交审核人员;

3、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员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补充的材料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

1、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书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标准:移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验收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暂缓或停止验收的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人员。

(五)时限:7个工作日(不符合验收条件需整改完善的项目,其审批时限从建设单位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开始计算)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环节审查同意

(二)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办理的审定意见,并将材料交与办证的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办理的审定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2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意见文书,并将申办材料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办人:

3、登录文字和计算机台帐,并按要求立卷归档。

(五)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名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核准类)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必须有工商营业执照;

2、必须有防治污染的设施;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申请报告、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4、防治污染设施的相关材料;

5、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二)标准:

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提交的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员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补充的材料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二)标准:移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审核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经营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暂缓或停止办理的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人员。

(五)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环节审查同意

(二)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经营的审定意见,并将材料交与办证的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经营的审定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核意见文书,并将申办材料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办人:

3、登录文字和计算机台帐,并按要求立卷归档。

(五)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名称:污染防治设施停止使用或拆除(核准类)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审批总时限:7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污染防治设施停止使用或拆除申请报告;

2、市以上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鉴定材料;

3、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二)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提交的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员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补充的材料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二)标准:移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审核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暂缓或停止办理的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人员。

(五)时限: 5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办理的审定意见,并将材料交与办证的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办理的审定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审批意见文书,并将申办材料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办人:

3、登录文字和计算机台帐,并按要求立卷归档。

(五)时限:1个工作日。

审批项目名称:排污许可证(核准类)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环境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对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审批总时限:15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1、排污许可申请报告;

2、经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上年度的生产计划安排情况和已完成的生产计划情况;

4、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交治理方案;已经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提交环境保护部门的限期治理验收材料;

5、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提交有关法定资质的监测单位所出具的监测结果);

6、必须有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二)标准: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标准查验提交的材料;

2、对符合受理标准的,及时受理,移交审核人员;

3、对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向申办人员说明理由并退回材料,需补充的材料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五)时限:即时。

二、审核

(一)条件:已经受理环节审查

(二)标准:移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三)本岗位责任人:污染管理处、自然生态处、环境监察支队审核人员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审核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排污的审核意见,并将材料移交审定环节;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暂缓或停止办证的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受理环节人员。

(五)时限:9个工作日。

三、审定

(一)条件:已经审核程序审查同意

(二)标准:同审核标准

(三)本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审查申报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2、审查审核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3、按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签署同意排污的审定意见,并将材料交与办证的工作人员;

4、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排污的审定意见,说明理由后将材料退回审核环节。

(五)时限:3个工作日。

四、告知

(一)条件:

1、已经审定同意并已移交有关材料;

2、已办妥有关证照。

(二)标准:及时、准确、热情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三)本岗位责任人: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受理人员。

电话号码:0731-4121031

(四)岗位职责及权限: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审批结果;

2、对通过审批的,通知申办人领取排污许可证,并将申办材料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办人:

3、登录文字和计算机台帐,并按要求立卷归档。

(五)时限:3个工作日。

我局原有行政审批项目7项,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经市法制办初审,现保留5项行政审批项目: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2、排污许可证登记发证

3、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4、污染防治设施停止或拆除

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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